9月6日,证监会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对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并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离职人员入股核查工作,研判是否属于不当入股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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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自媒体小编 2024-09-06 17:52:50 我要评论
9月6日,证监会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对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并在上海、深圳
9月6日,证监会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对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并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离职人员入股核查工作,研判是否属于不当入股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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